(2016)黑0104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耀华与哈尔滨博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耀华,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76号2层。法定代表人焦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耀华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外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耀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耀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耀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审 判 员 方 迪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