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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解正国与覃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正国,覃寿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206号原告解正国。委托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覃寿鹏。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正国诉被告覃寿鹏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解正国于2016年4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之一,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正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0元,由原告解正国负担。审判员  林起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银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