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艳辉与被告王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辉,王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987号原告张艳辉。被告王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辉与被告王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辉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艳辉负担。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