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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钟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735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仕斌,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钟潘,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