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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恩文与陈庆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文,陈庆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1号原告陈恩文,男,生于1973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陈庆美,男,生于1931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人陈恩山,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人孟卫东,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张汉霖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