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恩文与陈庆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恩文,陈庆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51号原告陈恩文,男,生于1973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陈庆美,男,生于1931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人陈恩山,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人孟卫东,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张汉霖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