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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100号申请人:孙新佩,居民。申请人:车曌洋,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新佩、车曌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新佩、车曌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孙新佩赔偿及补偿给车曌洋本次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外损失共计6950元。浙J号车辆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由车曌洋享有。车曌洋医药费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车曌杨承担20%,孙新佩承担80%。二、两车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浙J号车车损理赔款归孙新佩享有。三、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新佩、车曌洋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