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帝龙永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帝龙永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90号原告: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三白潭村。法定代表人:王守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国良,杭州市塘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帝龙永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三白潭村。法定代表人:毛立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建萍、李勤,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帝龙永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时,原告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帝龙永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和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其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