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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乙、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八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八一路东头富康浴池附近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黑色大阳牌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八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八一路东头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4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2月3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刘某甲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某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4、被告人刘某甲的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具有C1型车辆驾驶证,案发时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两轮摩托车。5、证人朱某的证言2015年12月6日晚上,我和朋友刘某甲一块到南阳市八一路银基一个亲戚家吃饭,我们喝了两瓶白酒,喝的赊店内招酒,刘某甲喝有一二两酒,喝完后,我们各回各家了。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了刘某甲2015年12月6日晚上与其喝酒后各自回家的事实。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我于2015年12月6日21点50分左右,我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黑色大阳两轮摩托车沿八一路自西向东行驶到八一路东头一个理发店门口被执勤民警拦住,让我吹气后显示我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把我带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抽了血,后又把我带到梅某派出所巡防大队。我当天晚上在八一路银基附近朱康的家中喝的酒,喝完后我准备回家,结果被你们查住了。我对酒精含量测试结果85.24mg/100ml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了其2015年12月6日21点50分许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八一路上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7、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5)02648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24mg/100ml。证明刘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刘某甲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量刑情节,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景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