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33号罪犯刘军伟,曾用名刘军委,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刘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