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争平与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争平,陈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006号原告何争平。委托代理人马志谦。被告陈栋。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争平诉被告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争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争平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何争平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