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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争平与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争平,陈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006号原告何争平。委托代理人马志谦。被告陈栋。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争平诉被告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争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争平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何争平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