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冯海龙与王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龙,王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342号之二原告冯海龙。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原告冯海龙与被告王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冀0628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康驾驶的冀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康驾驶的冀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雅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