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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杨开泰与成都众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永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泰,成都众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永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700号原告杨开泰,男,汉族,1950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众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法定代表人葛倩利。被告李永雷,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泰诉被告成都众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永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开泰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