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刘彬、李乾玲、李永忠、陈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李乾玲,李永忠,陈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负责人柳军,行长。被执行人刘彬。被执行人李乾玲。被执行人李永忠。被执行人陈以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第171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彬、李乾玲、李永忠、陈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以富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理处存款,现决定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以富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理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