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爱民与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爱民,张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956号原告:汪爱民,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区。被告:张涛,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爱民与被告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爱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爱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汪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