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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238号原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戴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原告唐某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没有缴纳,且没有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苟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