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张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125-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张新华,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新华名下浙G×××××全顺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