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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肖坤平与肖新国、肖铁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坤平,肖新国,肖铁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742号原告肖坤平,经商。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军喜,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新国,农民。被告肖铁稳。系被告肖新国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原告肖坤平与被告肖新国、肖铁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顺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该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宁顺桂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小青、黄胜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坤平及委托代理人张新高、曾军喜,被告肖新国、肖铁稳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坤平诉称,原、被告均系黑田铺乡东山村一组村民、两被告房屋右侧的公路系原告必经之路。2015年11月底,两被告将其房屋右侧地坪扩宽,占用了该公路入口处近两米宽的路面,并建成高于公路近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导致该公路无法通行车辆,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拆除占用公路的部分地坪,恢复公路原状。被告辩称,两被告建成的混凝土地坪没有占用公路,现该公路仍有四米多宽,车辆可以正常通行,没有对原告通行构成妨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占用公路地坪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邵东县黑田铺乡东山村1组村民。两被告房屋右侧公路系原告通行必经道路。2014年底案外人肖某甲在该路右侧培土加宽公路路面。2015年11月被告肖新国、肖铁稳将其房屋右侧地坪扩宽并浇铸成混凝土。经本院勘验并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该公路路面最窄处现仍有4.3米,可正常通行汽车。上诉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照片,以及本院制作的勘验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原告通行必经道路两被告房屋右侧公路现最窄处仍有4.3米,可以正常通行汽车,不会对原告通行构成妨害,原告诉请排除妨害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坤平要求被告肖新国、肖铁稳拆除占用公路的部分地坪,恢复公路原状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肖坤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顺桂人民陪审员  魏小青人民陪审员  黄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