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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45号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2056号。法定代表人陈岳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189号星湖湾一期25栋201号。法定代表人徐波涛。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宁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14元,减半收取7057元,由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