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泽容与孙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容,孙金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393号原告陈泽容。被告孙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容诉被告孙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泽容,负担。审判员 李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