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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北海市海城区厚海办公设备营业部、莫业海等与李振华、北海龙腾半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厚海办公设备营业部,莫业海,李振华,北海龙腾半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北海供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市海城区厚海办公设备营业部(微型企业)。住所地:北海市中山东路***号。代表人:莫业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业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振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龙腾半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号联通新时空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黄全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电网公司北海供电局。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号。代表人:梁志武。再审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厚海办公设备营业部(微型企业)(下称厚海营业部)、莫业海因与被申请人李振华、北海龙腾半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龙腾网络)、广西电网公司北海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厚海营业部、莫业海申请再审称:北海市海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和确定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据。本案火灾是供电局的供电线路故障所引发,之后该火灾信息因李振华和龙腾网络泄露并扩散,造成了厚海营业部、莫业海的财产损失。供电局、李振华和龙腾网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为此,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北海市海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引起的火灾”,虽然厚海营业部、莫业海对此持有异议,但其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火灾是供电局的供电行为所引发。故厚海营业部、莫业海对其主张本案火灾是供电局的供电线路故障所引发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认为本案火灾致损与供电局供电行为无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李振华和龙腾网络对本案火灾现场拍照报道是属于对公共事件的正常新闻报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6号生效判决对此已予认定,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厚海营业部、莫业海的合法权益。因此,厚海营业部、莫业海主张供电局、李振华和龙腾网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厚海营业部、莫业海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综上,厚海营业部、莫业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海市海城区厚海办公设备营业部(微型企业)、莫业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蒋新江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倪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