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熊杰与陈诗运、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杰,陈诗运,高英杰,高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保95号原告熊杰。被告陈诗运。被告高英杰。被告高晓杰。原告熊杰与被告陈诗运、被告高英杰、被告高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三被告价值372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诗运、被告高英杰、被告高晓杰所有的登记在高德余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鼎城路居委会16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号房屋(财产查封期间由三被告自行保管,不得毁损、变卖或转移。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原告需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