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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祝荣华与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荣华,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濉溪县福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479号原告:祝荣华,女,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占领,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海洲,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范海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濉溪县福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汪震,该公司经理。原告祝荣华与被告范海洲、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濉溪县福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