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虎艳与被执行人西安行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艳,西安行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虎艳,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骏马镇付南村*组。被执行人西安行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5号长鑫大厦第11幢1单元12303,12304,12305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虎艳与被执行人西安行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4)4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虎艳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行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4)4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