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夏梅芳与王发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梅芳,王发财,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542号原告夏梅芳。委托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发财。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梅芳与被告王发财、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梅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梅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梅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709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梅芳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志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