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催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南京金盛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廖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盛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催字第0013号申请人南京金盛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明,总经理申请人南京金盛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4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京金盛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020005223266032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州泰兴支行营业室、收款人江苏济源医药有限公司);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爱明审判员 李玉书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