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梅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梅芝,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梅芝。委托代理人王久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岩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晶晶。上诉人葛梅芝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6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欣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梅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梅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