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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蔡和平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和平,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和平,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上诉人蔡和平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和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上诉人蔡和平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郑  寒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