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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卫民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26号罪犯邓卫民(曾用名:邓卫明),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惠阳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卫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卫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4年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977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邓卫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卫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4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该犯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先后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9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卫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卫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