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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晓省与靳杨杨、王万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省,靳杨杨,王万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606号原告:王晓省。被告:靳杨杨。被告:王万岭,农民。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省与被告靳杨杨、王万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晓省承担。审判员 李 恩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书记员 刘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