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执字第0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大香与石德菊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大香,石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执字第00201-1号申请执行人崔大香,女,生于1954年1月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石德菊,女,生于1954年8月29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巫法民执字第00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德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石德菊已经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德菊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兴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