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天津、郭洪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津,郭洪运,秦工厂,张某甲,赵某,朱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天津,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10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洪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秦工厂,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1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虞城县��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10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女,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天津、郭洪运、秦工厂、赵某、张某甲、朱某、吴某犯贩卖毒品罪、秦工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天津及其辩护辩护人李东升,被告人郭洪运、秦工厂、赵某、张某甲、朱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吴天津在商丘市帝和小区王某乙家中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3包冰毒,共计0.7克左右。2.2015年6月份,被告人吴天津在商丘市文化路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覃某一包冰毒,约0.3克��覃某在其房屋内吸食后离开。3.2015年9月份,被告人吴天津在虞城县大同新村以33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一包冰毒,约0.5克。4.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吴天津在虞城县运河人家小区张某乙家中以1000的价格卖给张某乙3包冰毒,约0.7克。5.2015年4、5月份,被告人吴天津在商丘市文化路附近或者龚某家中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龚某六七包冰毒,每包0.3分左右,共计约2克。6.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联系吴天津购买冰毒,吴天津通过银行转账收取300元后,其指使被告人赵某运送冰毒,赵某在明知吴天津是在贩卖冰毒的情况下,帮助吴天津将一包冰毒从商丘运送到虞城县人民路与小学路交叉口卖给吴某,约0.5克,吴某交给朋友吸食。7.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明知吴天津贩卖冰毒,帮助吴天津将一包冰毒��商丘运送到虞城县西转盘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建设,约0.3或0.4克。8.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明知吴天津贩卖冰毒,帮助吴天津将一包冰糖冒充冰毒从商丘运送到虞城县西转盘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建设。9.2014年5月份,被告人吴天津在商丘市精神病医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一包冰毒,约0.6或0.7克。10.2015年9月或10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洪运以500元2包的价格,分五次将九包冰毒卖给吴天津,每包约0.7克。被告人朱某明知郭洪运贩卖冰毒,两次帮助郭洪运将两包冰毒送给吴天津。11.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秦工厂在商丘市睢阳区枫华景苑小区其家中多次容留吴天津、张某甲、覃某吸食冰毒,容留郭某吸食冰毒两次,每次向覃某收取200或300元的费用。12、2015年1月份,被告人秦工厂在商丘市睢阳区���华景苑小区家中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贩卖给郭某,约0.8克左右。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天津、郭洪运、秦工厂、赵某、张某甲、朱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支付宝账号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覃某、郭某、何某、张某乙、王某甲、刘建设、王某乙、袁某、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津、郭洪运、赵某、张某甲、朱某、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工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且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吴天津、郭洪运��秦工厂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朱某、赵某、张某甲、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天津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吴天津、郭洪运、朱某、赵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秦工厂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吴天津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而辩护人提出对吴天津在二年以下量刑的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吴天津系累犯,贩卖毒品系多人多次,社会危害较大,决定不予减轻处罚,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吴天津、郭洪运、秦工厂、赵某、张某甲、朱某、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天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洪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秦工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范晓娟审判员 杨海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