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苏凤保与董永军、史悦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风保,董永军,史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苏风保,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张秀屯乡尹村57号。被执行人董永军,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南关清正一巷对过胡同。被执行人史悦春,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枣强县第四小学,现住枣强县南关清正一巷对过胡同。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永军、史悦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