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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烟台东星空调管路有限公司与赵宏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宏星,烟台东星空调管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星。委托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东星空调管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88号内6号。法定代表人徐一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和静,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宏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衣振国审判员  姜松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