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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和生与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和生,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和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号。法定代表人贾如意,院长。委托代理人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和平,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院总务科主任,住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吴和生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济南四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和生及委托代理人陈晶晶、王先荣,被上诉人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曹珂、李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邱建坡审 判 员  娄勇军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