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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孔凡利、娄登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孔凡利,娄登梅,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负责人刘德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青。委托代理人张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凡利,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登梅,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孔凡利之妻。委托代理人路建民、王明锦,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鹏,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简称曲阜农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王广星代理审判员  胡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