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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许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许海波,许海斌,施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3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许海斌,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施伟红,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许海波、许海斌、施伟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海波履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许海斌、施伟红负连带责任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海波、许海斌、施伟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海波、许海斌、施伟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海波、许海斌、施伟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许海波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许海斌、施伟红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锦江社居横街三区8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号:22××65)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许海斌、施伟红唯一住房并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为84万元及利息,且涉及多人居住,目前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许海波、许海斌、施伟红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3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