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8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峻岭与平路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峻岭,平路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8026号原告高峻岭,男。被告平路辉,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注册号110101002437857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由平路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误工费2558元(包括运营承包金及误工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高峻岭误工费三百八十元三角三分;二、驳回高峻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高峻岭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安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钰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