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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金昌与王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昌,王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128-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昌被执行人王建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调确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王建辉所有的浙A×××××东风风神轿车一辆。买受人戴贤君以人民币8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东风风神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戴贤君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戴贤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