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四军与秦长奎��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军,秦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四军。被执行人秦长奎。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6763.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共赔偿申请执行人35000元,已给付9000元,余款自2016年4月始于每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元,至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4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