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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周幸山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幸山,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429号原告:周幸山,又名周三,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幸山与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幸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幸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幸山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