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恒舜、李贵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恒舜,李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法定代表人李良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恒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被执行人李贵龙,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恒舜、李贵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井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