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夏殿臣、陶新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夏殿臣,陶新环,李殿鹏,胡晓娟,夏志强,孔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被告夏殿臣。被告陶新环。被告李殿鹏。被告胡晓娟。被告夏志强。被告孔秋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夏殿臣、陶新环、李殿鹏、胡晓娟、夏志强、孔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3798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申凤香审判员 郑曦东审判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