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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衍克与被告游开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衍克,游开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57号原告卢衍克,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游开潭,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衍克与被告游开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富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人民陪审员  卢衍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