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卢衍克与被告游开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衍克,游开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257号原告卢衍克,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游开潭,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衍克与被告游开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富人民陪审员 魏祥源人民陪审员 卢衍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