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秦良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良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17号罪犯秦良荣,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小学毕业,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良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秦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良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