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玉琼与汪龙兵、母中华、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琼,汪龙兵,母中华,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周玉琼,女,汉族。被执行人:汪龙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母中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琼与被执行人汪龙兵、母中华、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龙兵、母中华、四川省苍溪县弘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玉琼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