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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区吉龙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