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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广发与亳州市华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信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发,亳州市华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信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00号原告赵广发,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亳州市华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光明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石发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信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前进西路。法定代表人葛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酥,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发与被告亳州市华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信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赵广发负担。审 判 长 郑 文 利审 判 员 王 庆 刚人民陪审员 王 洪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曹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