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冬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委托代理人:郭锐,重庆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剑,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冬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载明:“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如甲方公司搬迁,以新地址为准。”甲方即被上诉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款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即重庆市××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