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天目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与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天目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被执行人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良。被执行人杨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天目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003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91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