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卫华等与曹高艳、于思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卫华,刘亚坤,刘宣宣,刘静雯,毛福真,曹高艳,于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异6号异议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申请执行人任卫华,证件号码412725197102219122。申请执行人刘亚坤,证件号码41272519970205915X。申请执行人刘宣宣,证件号码412725199310129147。申请执行人刘静雯,证件号码412725199511229160。申请执行人毛福真,证件号码412725194108209124。被执行人曹高艳,地址郸城县。被执行人于思学,地址郸城县。本院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郸执字第3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异议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力士德SC210-8(PC240)挖掘机,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高艳的查封PC240挖掘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